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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户青海参加高考_落户青海高考

tamoadmin 2024-05-17 人已围观

简介法律分析:有要求。青海在省外举办的高中班毕业生高考报名资格审理工作实行统一归口管理,由考生户籍所在地的考区招办负责。法律依据:《青海省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十一)创新更加灵活精准的柔性引才模式。坚持以用为本原则,不求所有、但求所用,不求所在、但求所得,充分发挥用人主体自主权,通过挂职兼职、阶段性聘任、“候鸟式”专家服务、项目招标、联合攻关、设立“人才飞地”等多种模式柔性引进高端

落户青海参加高考_落户青海高考

法律分析:有要求。青海在省外举办的高中班毕业生高考报名资格审理工作实行统一归口管理,由考生户籍所在地的考区招办负责。

法律依据:《青海省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十一)创新更加灵活精准的柔性引才模式。坚持以用为本原则,不求所有、但求所用,不求所在、但求所得,充分发挥用人主体自主权,通过挂职兼职、阶段性聘任、“候鸟式”专家服务、项目招标、联合攻关、设立“人才飞地”等多种模式柔性引进高端急需紧缺人才。完善更加精准的引进人才遴选机制,结合青海实际探索建立“不看时间看业绩”的柔性引进人才考核管理和评价激励办法。

(十二)推动形成更加完善的智力援青机制。建立对口援青工作和引才引智工作统筹衔接机制。依托中央部委、中央企业、支援省市等对口支援单位的人才优势,完善形成定位高端、支持精准、稳定持续的智力援青机制。扩大规模、优化结构,进一步提升“博士服务团”在我省科技创新、产业发展和企业管理等重点领域的智力支持作用。巩固清华大学对口支援青海大学工作机制,深化中国人民大学、天津大学对口支援青海民族大学和兰州大学、陕西师范大学对口支援青海师范大学工作机制。进一步发挥“海外赤子为国服务活动”“京青专家服务团”“科技列车青海行”等活动的桥梁作用,促进各地区、各部门和重点用人主体加强与高端创新人才密集地区和机构对接,构建全球化的青海人才智力资源网络。

法律分析:考生父母在青海省经商,且在青海办了“蓝印户口”或“居住证”,考生本人高中阶段在青海就读毕业的,可以参加高考,并按照青海省最低控制分数线,参与青海省内高职专科院校、省内外中职学校(中专、职业学校、技工学校)的录取。

法律依据:《青海省普通高考报名录取条件补充规定(暂行)》 

一、省外来青落户人员子女符合“青教招委2000007号、200633号”文件规定的“两五一三”条件,可在我省参加高考并参与省内外普通高校的录取。

“两五一三”条件,即:(一)考生父母双方或一方及考生本人户口一并迁入我省满五周年(高考前);(二)家长在青投资经商营业执照满五周年(高考前);(三)考生在我省就读高中满三年并从高中一年级起参加了我省高中会考(学业水平考试)。

二、对于不符合“青教招委2000007号、200633号”文件规定的报考条件,但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可以在我省参加高考,但要采用其原户籍迁出省(市、区)各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参与青海省内相应批次院校的录取(占用省内院校在省外的招生计划、单列计划):(一)考生及家长在高考报名前已在青落户;(二)学籍在高考报名前已转入我省;(三)其原籍省(市、区)高考科目与我省高考科目一致。如不一致则由省招办按照我省高考分值进行折算。

考生原籍同批次录取分数线低于我省的,则按我省录取分数线执行。

文章标签: # 高考 # 青海 # 我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