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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录取offer没有盖章怎么办-公司录取offer没有盖章

tamoadmin 2024-08-24 人已围观

简介1.OFFER LETTER是否具有法律效力?2.offer在一定程度上等同于劳动合同3.没盖章的电子offer与三方协议内容不一致OFFER LETTER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劳动者应对OFFER LETTER的法律实务指导) 第一,OFFER LETTER真实性的确认。 真实性是任何材料能成为法律证据的基本条件,只有真实性可确认的材料方能有效证明法律事实。具体来讲,劳动者应注意以下几点:1.OF

1.OFFER LETTER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2.offer在一定程度上等同于劳动合同

3.没盖章的电子offer与三方协议内容不一致

OFFER LETTER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公司录取offer没有盖章怎么办-公司录取offer没有盖章

(劳动者应对OFFER LETTER的法律实务指导) 第一,OFFER LETTER真实性的确认。 真实性是任何材料能成为法律证据的基本条件,只有真实性可确认的材料方能有效证明法律事实。具体来讲,劳动者应注意以下几点:1.OFFER LETTER的形式。 书面形式还是邮件形式? 现在大多数公司的OFFER LETTER都取邮件方式,邮件作为一种电子证据,如果公司方不予认可的话,需要申请公证予以确认。 因此,收到OFFER LETTER的劳动者收到邮件OFFER LETTER后首先确认发出OFFER LETTER的邮箱地址是否为公司邮箱地址;然后不要对终端电脑上的邮件做任何变动或移动。2.OFFER LETTER上是否有公司盖章或是签名(外企一般由总裁签名)? 无论是书面形式还是邮件形式,OFFER LETTER上没有公司盖章或签名的话,若公司方不予认可,劳动者要证明OFFER LETTER的真实性都会遇到困难。 因此,劳动者收到OFFER LETTER后,要注意看下OFFER LETTER的形式是否正规。 第二,OFFER LETTER的法律效力和OFFER LETTER内容确认。1.OFFER LETTER的法律性质是要约,所谓要约就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劳动者收到OFFER LETTER后要注意看:OFFER LETTER内容是否具体明确,如劳动合同基本内容如职位、职责、劳动合同期限、工资薪酬等是否已写明。内容具体明确的OFFER LETTER才能构成要约。2.作为要约的OFFER LETTER何时生效? 要约于到达受要约人即劳动者时方生效。因此,劳动者收到要约时,要约即生效。3.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到达劳动者之前或同时,用人单位可通知劳动者撤回要约。 要约的撤销是指在劳动者发出承诺的通知之前,用人单位可通知劳动者撤销要约。但以下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是不能撤销要约的:(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劳动者需要注意的是要约撤销的情形。 用人单位发出OFFER LETTER后又撤销的情形,在现实生活中常有发生,往往对处于弱势的劳动者造成比较大的影响。 因此,劳动者需注意:(1)劳动者收到OFFER LETTER后,应先看OFFER LETTER是否写明答复期限?如果没有写明答复期限且劳动者决定接受OFFER LETTER的,应在收到后及时答复;若载有答复期限,劳动者应在期限届满前答复。(2)若OFFER LETTER具有上述两种不可撤销的情形的话,那么劳动者应主张要求签署劳动合同或者主张公司的缔约过失赔偿责任(至于选择何种主张需根据OFFER LETTER具体内容进行分析判断)。 第三,OFFER LETTER中承诺的事项,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是否仍应遵守? 此种情形多发生在OFFER LETTER中载明的奖金或年薪,而劳动合同中未写明或写明金额低于OFFER LETTER约定金额的情况下,OFFER LETTER中的承诺在劳动合同签署履行后,是否仍有法律约束力? 在上述OFFER LETTER的真实性确定的情况下,OFFER LETTER中的承诺是否具有约束力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而看。1.若OFFER LETTER中约定事项与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事项不冲突的,劳动者可以主张OFFER LETTER中仍有效。如OFFER LETTER中约定了月工资和年底奖金计算规则,但劳动合同中仅约定了月工资,对年底奖金未提及的。(由于奖金本身的特殊性,此项主张能否最终成功仍有较大风险)2.若OFFER LETTER中约定事项与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事项不一致的,则认为是双方在劳动合同中进行了协商变更,双方应按照劳动合同中的约定执行。劳动者难以再主张。

offer在一定程度上等同于劳动合同

offer在一定程度上等同于劳动合同

 Offer Letter,也称为《录用通知》或者《聘用要约》,是用人单位向候选人发出的希望建立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的要约。录用前先发Offer是目前大多数外资企业、外企代表处以及知名企业比较普遍的操作模式,雇员也都习惯在收到Offer后,再与原单位提出解除关系。实务操作中,一些企业的HR认为,既然发了Offer Letter,明确了合同期限、岗位、工资、、工作地、社会保险、报到时间等内容,与劳动合同内容差不多,还有必要再签一份劳动合同吗?也有一些雇员认为,Offer Letter只有企业相关人员的签字,没有盖章,而且是英文的,能算作劳动合同吗?粗看下来,似乎两种意见都有点道理。从法律角度,应该如何去理解Offer Letter和劳动合同的性质以及它们之间的微妙关系,本期法律专栏将就此问题与大家做探讨。

 我们先来看一个简单的案例

 2008年9月,王某到某公司应聘高级软件工程师一职。经过数轮面试,公司向王某发出Offer Letter,注明职位、工作职责、工作地点、待遇、入职须知等。公司承诺:?凡在当年12月31日前通过试用期且在公司工资名册中的员工,公司将随当年度最后一个月工资发放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奖金(注:即十三薪或Double Pay)。Offer Letter未约定有效期。王某对此很满意,便按照Offer约定的时间到岗工作。

 2008年12月底,王某在工资单中并没有看到?十三薪?,于是找到公司HR,得到的解释是,虽然Offer中有说明,但是公司基于在经济危机形势下管理成本的考虑,公司随后决定所有员工都不再发放这部分薪酬。公司认为,无论是从时间还是效力上看,都应以劳动合同为准,劳动合同是双方的意思表示。双方争执不下?

 从上述案例中,我们可以分析如下问题: Offer Letter、劳动合同的法律性质是怎样的?

 Offer Letter是企业在建立劳动关系前向候选人签发的法律文件,是企业希望建立聘用关系的要约,受《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调整;而劳动合同则是企业在实际用工后的一个月内,根据法律规定应当与雇员签署的一份法律文件,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关系,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及其他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约束。

 有Offer Letter,是否还要签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此,仅有这一份录用通知不能完全构成劳动关系的建立,只有在候选人做出承诺(签回Offer Letter)时,这份文件才能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一般情况下,Offer Letter不具备《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八项必备条款,不完全等同于劳动合同。实务操作中,企业在实际用工后,劳资双方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关系才算完整。

 Offer Letter内容与劳动合同约定不一致,怎么办?

 通常情况下,Offer Letter包含了劳动合同的部分内容,例如岗位名称、工作职责、工作地点、薪酬、社会保险等。当劳动合同与Offer Letter的内容不一致或冲突时,就会产生?到底以哪份文件为准?的问题。对此,应当分情况看:

 1.劳动合同产生于Offer Letter之后,劳动合同约定不同于Offer Letter的内容,应视为用人单位与雇员就同一问题做了新的约定,此时,劳动合同条款的效力高于Offer Letter。例如,用人单位在Offer Letter中说明候选人的职位为技术工程师,而劳动合同中约定职位是技术服务经理,则应当按照技术服务经理的职位享受权利,履行义务。

 2.Offer Letter中的某些内容没有在劳动合同中出现,这种情况下,不能完全依据协议形成时间来确定哪份文件的效力更高,而是要看Offer Letter在劳动合同签订后是否还有效。如果用人单位并没有明确约定Offer Letter的有效期,该部分内容在劳动合同签订后仍然有效。反过来,如果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明确说明自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Offer Letter失效,或者以劳动合同内容为准的,未在劳动合同中体现的.内容就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不履行Offer Letter,要承担违约责任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应当内容具体明确,并且受要约人一旦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如果撤销要约,必须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因此,Offer Letter作为一种要约,一旦候选人承诺,企业就应当履行后续义务。如果企业取消Offer Letter,有可能要承担违约责任或缔约过失责任,毕竟有可能出现雇员签署Offer Letter后与原单位提出辞职,而这时企业又毁约,造成雇员失业。同样,如果候选人在签署Offer Letter后,有更合适的工作岗位或基于其他原因不履行Offer Letter,也可能要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各方在作出决定前,建议仔细、谨慎、全盘考虑,避免?毁约?风险。在人力管理模式日臻完善的今天,Offer Letter已逐渐成为大多数企业HR习惯使用的入职文件之一,也被雇员理解和接受,成为一种?潜规则?。实务操作中,除了尽量使Offer Letter的约定与劳动合同约定一致外,建议更多地关注一些细节,例如明确Offer Letter的有效期、报到日期、中英文版不一致的处理方式等,同时要慎重看待取消Offer Letter的问题,避免因此而可能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如果目前既有Offer Letter,又有劳动合同,且两者某些约定不一致时,可通过劳动合同备忘录或补充协议的形式进行后期修正,解决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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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盖章的电子offer与三方协议内容不一致

是有可能的。

通常情况下,offer中会包括劳动合同的部分内容,比如工作地点、岗位名称、薪资待遇等,两者在内容上往往会有重叠。但当两者出现不一致或冲突时,就会产生“以谁为准”的问题。

一种情况是就同一问题,劳动合同的约定改变了offer的约定。劳动合同的签订在offer之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于合同成立的要求,视为双方就同一问题做出了新的要约及承诺,此时,对同一问题,劳动合同的效力高于offer。

一种情况是offer约定的内容在劳动合同中未予约定。Offer的效力直接决定了该部分内容的效力。Offer是依法有效成立的法律文书,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在没有特殊说明的情况下,即便签订了劳动合同,offer的效力依然存在;如若offer本身明确了有效期限或双方约定一切以劳动合同为准,则未在劳动合同中体现的内容就不再具备法律效力,offer的双方当事人均不得以此主张权利。

文章标签: # 劳动合同 # 要约 # 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