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是: 首页 > 招生信息 招生信息

考试查社保查什么,社保怎么查高考

tamoadmin 2024-05-21 人已围观

简介法律分析:没有这个规定,一般是工作签订合同后上保险,或是成年后自己上社保,高考资格审查没有这个要求。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

考试查社保查什么,社保怎么查高考

法律分析:没有这个规定,一般是工作签订合同后上保险,或是成年后自己上社保,高考资格审查没有这个要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社保局不负责保管个人的档案,你可以存放在人才中心或者职业介绍所。

在工作之前,档案中一般包括:履历表;自传材料;初、高中、大学、各类业余考试、技能考试的成绩单和等级证明;在校期间的鉴定表、体检表;中、高考报考表,志愿表,有的还有高考试卷;毕业生登记表,论文评语,分配工作表;入团、入党申请书,政审表,思想汇报;获奖材料,处分材料。

一、怎么查档案在哪里

1、有的人毕业多年后,工作几经变动,工作过的单位比较多,自己也不在意档案的事情,都想不起档案会在哪里了。为了能找到档案,只有根据档案可能的流向,多种途径来找了。

2、先从母校找起。各个大学基本都是学生毕业后档案也转移,这个是考验就业率等因素的,档案基本不会留在高校内。但是,为了慎重起见,还是要查查。直接到母校档案馆查,或是网上查找母校档案馆的****,电话或是email联系相关负责人查询。通过大学档案馆查询,就算档案没有留在母校,也可以查到当初毕业是的档案去向。

3、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的档案基本就六大流向:

继续在本校读研读博等深造的,档案留校;

已签约单位有档案接收权的,档案转到工作单位;

已签约单位没有档案接收权的,档案转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才市场(人才交流中心、人力资源中心);

未签约的未就业或是自由职业、自谋职业毕业生,档案直接转回原籍所在地的市县级人事部门(由于部门改革等原因,不同时期接收档案的原籍地部门叫法前后可能不一致,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力和社会保障局);

毕业后在他校深造的,档案转到其他高校;

还有部分高校有政策,就是毕业后档案和户口可以留在学校的人才交流中心两年,两年后必须迁走。

4、弄清楚了毕业后的几大档案流向后,就根据自己当初的毕业后去向进一步查找。深造的最终还是要离校的,正常毕业离校档案最终是要离校流向工作单位相关的档案管理单位;非正常离校,则档案可能就留校了,这种情况只能在深造学校查找啦。那些暂留母校人才交流中心的档案,则可能由于忘记了等原因,留在了母校人才中心,去查过就知道了,该人才中心一般就在校内,不知道在哪里的话可以问问档案馆的人,网上一般也可以查到其电话等****。

5、如果毕业时的签约单位有档案接收权,则毕业后档案流向的第一站就是该单位,直接去该单位档案管理部门查找。如果在第一个工作单位查询到档案已经转出,而工作变动后的单位也有档案接收权,则继续到有档案接收权的单位查询。一般只有国有单位和事业单位才有人事档案接收权,私营企业和合资企业是没有人事档案接收权的。

6、工作过的单位没有人事档案接收权的,则就要到工作过的单位的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才市场去查找。从毕业离校的第一个工作单位开始排查。各地关于人才市场的叫法,主管单位等都不太一样,反正人才交流中心、人才市场、人力资源中心等都是,很多地方都是由人事管理部门开办和主管的,如果不知道人才市场在哪里和档案管理的问题,可以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问问。

7、毕业后档案转回原籍的,就直接到原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去查。各地情况也不太一样,有的地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有档案管理中心,直接管理各类档案;有的市县则设置下属人力资源中心(人才市场),所有接收回来的档案都归到人才市场管理。因而,可以先到人社局查询,再根据情况去原籍地人才市场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档案管理,规范档案收集、整理工作,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提高档案信息化建设水平,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服务,制定本法。

第二条从事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从事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军事、外事、科技等方面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坚持中国***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档案工作,把档案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档案事业发展经费列入政府预算,确保档案事业发展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文章标签: # 档案 # 单位 # 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