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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高考准则_2017年高考制度

tamoadmin 2024-07-29 人已围观

简介1.在2017新金融工具准则下,对金融资产分类的依据是()。2.不具有商业实质的换入金融资产也是用22号准则吗3.解读四项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处理都有哪些变化4.资产减值损失是资产类科目,为什么在利润表列示?5.新旧收入准则和企业所得税对收入确认的对析错误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由企业会计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应用指南及解释组成。2014年7月23日,财政部长签发“财政部令第76号”,颁布了再次修订的《企

1.在2017新金融工具准则下,对金融资产分类的依据是()。

2.不具有商业实质的换入金融资产也是用22号准则吗

3.解读四项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处理都有哪些变化

4.资产减值损失是资产类科目,为什么在利润表列示?

5.新旧收入准则和企业所得税对收入确认的对析

2017高考准则_2017年高考制度

错误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由企业会计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应用指南及解释组成。2014年7月23日,财政部长签发“财政部令第76号”,颁布了再次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修订后的基本准则全文共十一章、五十条。截止到2017年末,我国企业会计具体准则共有42项。

在2017新金融工具准则下,对金融资产分类的依据是()。

(一)理性选择,综合定位

优先选学校还是优先选专业,这一问题需结合个人需求进行辩证分析,关键要看考生具备什么样的实力。比如,学习成绩优异或毕业后想继续深造者可优先考虑院校为主;成绩没有明显优势但希望就读高水平院校,可注意“距离和分数”的关系,就可以选地理位置相对偏远的院校或考虑偏冷门专业冲冲看;有明确专业取向或毕业后先考虑就业或所选高校各方面差不多时,可优先考虑专业。下面提供选择志愿的一些参考思路:

1.根据专业选报。若考生对专业有明确要求,可首先选择几个比较心仪的专业,然后根据自己的成绩选择相应专业办学能力较强的学校。

考生在初选专业时,首先可以考虑的是自己有兴趣、特长、优势的专业,然后看当下热点,以及就业率高的专业。要详细了解专业的内涵,包括专业培养目标、专业培养要求、主干课程、就业及研究领域等(了解专业内涵可通过高校的招生简章和学校招生网关于专业的介绍)。同时,要对专业的学习难易程度、专业的就业前景和薪酬待遇、学科实力、考研情况等有一个清晰的认识。综合考虑选择拟报考的专业后,根据自己的成绩选择相应专业办学能力较强的学校。

2.根据学校选报。若考生比较看重学校、地域等因素,可首先选定几个目标院校,然后在院校内选择心仪的专业。

考生在初选院校时,应详细了解拟报考院校的基本情况,在全面了解学校的基础上,选定自己感兴趣又符合报考条件的专业。可以通过浏览高校的网站、参加高校举办的校园开放日、参加招生咨询会、在线咨询、电话咨询以及阅读《招生章程》等各种形式全面了解高校,包括:综合实力、学科优势、专业设置、人才培养、升学就业、国际合作、学费标准、入校后转专业政策等诸多方面的信息。

3.兼顾学校和专业。考生首先应对自身实际情况(总分、位次、单科成绩、身体条件等)有一个明确的认识,知晓自己在全体考生中的大致位置,在全面了解心仪高校和专业的基础上,在院校和专业间找个平衡点,综合定位学校和专业。既考虑高校品牌,又考虑专业的合适性。

上述思路仅供参考,高考志愿填报的思路和方法很多,考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定夺,无论如何选择,适合自己就好。在专业(类)平行志愿模式下,考生可填报的志愿数量相对充足,所以考生在选择志愿时,可以将一定数量的志愿用于“保专业”、一定数量的志愿用于“保学校”,不必墨守成规只取一种思路选报志愿,多种思路有机结合方能更好地确保考生利益最大化。

(二)筛选并优化志愿,形成合理梯度

在平行志愿招生批次,要拉开适当的梯度,以增加录取几率。从“冲一冲、稳一稳、保一保”三梯度入手、分三步走:

第一步,初次筛选。根据自身实际,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初步选择足量的“专业(类)+院校”志愿,分别放在“冲一冲”“稳一稳”“保一保”三个梯度备用。“冲”是冲刺一下的意思,一般将自己成绩优势不明显但希望就读的院校、专业放在冲的层次;“稳”是相对稳健的志愿,一般将自己成绩优势较大且比较喜欢的院校、专业放在稳的层次;“保”是录取几率大的志愿,一般将自己成绩有明显优势的志愿放在保的层次。

第二步,综合优化。从前面选定的批量志愿中,结合往年院校、专业录取等各方面情况综合分析,将其中不喜欢的专业或录取可能性不大的高校、专业删除,优化选择出拟报考的、可放在不同梯度的相对合适的高校、专业。

第三步,最终排序。结合本人实际和意向确定具体志愿的先后顺序,对所有经筛选优化后的备用志愿逐一比对,并先高后低按降序排列。可以将喜欢的专业及院校尽量往前排,最后要填一些录取希望比较大的专业及志愿,志愿的填报适当拉开梯度。如普通类平行志愿填报时,可将自己成绩优势不大却很喜欢的志愿放在前20-30个,将具有一定优势也较喜欢的志愿放在中间50-30个,将优势较大且有把握的志愿放在最后26-36个。

(三)结合自身实际,规避风险

考生应对自身有较为客观的判断,不好高骛远,也不妄自菲薄。要结合自身实际选报适合自己的志愿。所选志愿首先要对照高校招生章程,确保符合报考条件。所选择志愿应该与兴趣爱好、特长优势相符,跟自己性格相匹配;应该与自己成绩位次及身体条件相符合,有利于实现理想抱负和发挥自身潜能;应该与职业生涯规划及就业去向相吻合、与家庭意愿及经济条件相结合。

平行志愿有效地减缓志愿填报风险,但风险不会完全消除,因此考生在填报志愿时,应冷静分析,客观比较,规避以下误区产生的风险。

误区一:不加分析研究盲目填报。从往年平行志愿投档看,局限于单一层次或性质的志愿,或所选志愿定位偏高,部分考生因达不到所报志愿的投档条件,导致所报志愿成为无效志愿或直到最后志愿才有幸被投档;也有考生只考虑分数使用最大化、忽视兴趣特长等,入学后却发现就读专业自己并不喜欢或不适合这个专业;有些考生没看清院校性质、学历层次造成高分低填等。

误区二:认为每轮平行志愿多次投档。有不少初次接触平行志愿的考生,往往把平行志愿依次检索当作多次投档机会,误读前面某志愿退档后还可对后续志愿继续投档。实际上,平行志愿按考生位次高低和志愿顺序依次检索,对每位考生来说每轮只能投档一次,一旦在某段某志愿被投档,意味着前面志愿都投不进而后续志愿已同步失效。另外,因考生身体条件限制(比如医学专业对色盲色弱有要求),或单科成绩不符要求等因素,投档后也可能还会被退档,而一旦退档就意味着一轮一次投档机会已被使用,将失去本段(次)录取机会,本段(次)其他志愿也不可能再投。

误区三:非中心城市或热门院校专业不选报。经济发达中心城市高校,往往凸显“分数高、要求高、消费高”等特征。过分在意大学的排名或专业热度,将导致填报志愿风险放大。高考成绩一旦不够名校的投档线,就失去了就读其他高校的机会,浪费了志愿。名校稀缺,考生要客观判断自己的竞争力。即便是名校也并非所有专业都是优势专业,某些普通高校的一些特色专业也不乏有很强的实力。专业冷热门是相对的,前几年招生热门的专业,毕业就业时可能变成了冷门。一心想进热门专业者,需综合评估进相应专业的可能性以及专业的未来发展冷热度,然后慎重定夺。

重点提醒:选报志愿是道多选题,答案并非唯一,上述提供的策略仅为众多思路中的可选项,无论如何选择,考生均需冷静客观分析,综合科学定位,方能将自身条件发挥到极致,获得最佳答案。更多新高考志愿填报知识欢迎下载知涯升学APP了解。

不具有商业实质的换入金融资产也是用22号准则吗

在2017新金融工具准则下,对金融资产分类的依据是()。

A.持有意图

B.业务模式

C.合同现金流量特征

D.持有目的

正确答案:BC

解读四项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处理都有哪些变化

是的。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是财政部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规范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修订的会计基本准则之一。2017年3月31日,财政部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下简称CAS22)、《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以下简称CAS24)等三项金融工具会计准则,随后,于2017年5月2日,财政部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以下简称“新CAS 37”),以反映上述新金融工具准则的变化在列示和披露方面的相应更新。

资产减值损失是资产类科目,为什么在利润表列示?

财政部发布四条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分别为:

1、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9号——关于权益法下投资净损失的会计处理》的通知(财会﹝2017﹞16号)

2、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0号——关于以使用固定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础的折旧方法》的通知(财会﹝2017﹞17号)

3、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1号——关于以使用无形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础的摊销方法》的通知(财会﹝2017﹞18号)

4、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2号——关于关键管理人员服务的提供方与接受方是否为关联方》的通知(财会﹝2017﹞19号

如上的准则解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财会﹝2017﹞16号施行前的有关业务未按照规定进行处理的,应进行追溯调整,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除外,施行前已处置或因其他原因终止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无需追溯调整。财会﹝2017﹞17号和财会﹝2017﹞18号、财会﹝2017﹞19号不要求追溯调整。

四条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如下: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9号——关于权益法下有关投资净损失的会计处理

一涉及的主要准则

该问题主要涉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财会〔2014〕14号,以下简称第2号准则)。

二涉及的主要问题

第2号准则第十二条规定,投资方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应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简称其他长期权益)冲减至零为限,投资方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除外。被投资单位以后实现净利润的,投资方在其收益分享额弥补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后,恢复确认收益分享额。

新旧收入准则和企业所得税对收入确认的对析

因为资产减值损失属于损益类科目,计入利润表,不能计入资产负债表中。

1、资产减值损失(asset impairment loss;Assets Devaluation)是指因资产的账面价值高于其可收回金额而造成的损失。 新会计准则规定资产减值范围主要是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除特别规定外的其他资产减值的处理。

2、可收回金额的计量结果表明,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

3、资产减值损失确认后,减值资产的折旧或者摊销费用应当在未来期间作相应调整,以使该资产在剩余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调整后的资产账面价值(扣除预计净残值)。

4、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但对已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确认减值损失后,如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价值已恢复,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应当予以转回,记入当期损益 。

利润表一般有表首、正表两部分。其中表首说明报表名称编制单位、编制日期、报表编号、货币名称、计量单位等;正表是利润表的主体,反映形成经营成果的各个项目和计算过程,所以,曾经将这张表称为损益计算书。

格式:

利润表正表的格式一份有两种:单步式利润表和多步式利润表。单步式利润表是将当期所有的收入列在一起然后将所有的费用列在一起两者相减得出当期净损益。多步式利润表是通过对当期的收入、费用、支出项目按性质加以归类,按利润形成的主要环节列示一些中间性利润指标,如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分步计算当期净损益。

可能表现为盈利,也可能表现为亏损,因此,利润表也被称为损益表。它全面揭示了企业在某一特定时期实现的各种收入、发生的各种费用、成本或支出,以及企业实现的利润或发生的亏损情况。

利润表是根据“收入—费用=利润”的基本关系来编制的,其具体内容取决于收入、费用、利润等会计要素及其内容,利润表项目是收入、费用和利润要素内容的具体体现。从反映企业经营资金运动的角度看,它是一种反映企业经营资金动态表现的报表,主要提供有关企业经营成果方面的信息,属于动态会计报表。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利润表)

新旧收入准则和企业所得税对收入确认的对析

彭怀文

由于税法与会计上收入的分类和范围、收入确认的时间、收入确认的条件、收入的计量原则等方面的差异,从而使得收入在税法与会计上形成了各种税会差异。

收入是税务稽查的必查内容,看似简单,实则最容易出现税务风险。

一、收入的税务与会计分类及范围差异分析

(一)收入的税务与会计相关规定

会计上核算的收入主要分为《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的收入,和其他相关准则涉及的长期股权投资、租赁、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等形成的收入。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版)第二条规定: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企业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而不包括企业取得的非日常的长期资产处置利得、补贴等收入。

而税法上的收入,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了9类: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

(二)收入范围的税会差异分析

从上面关于收入的会计和税法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到,会计上的收入实际上分散于多个会计准则中,而税法上的收入,直接在《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进行了范围的规定。

从会计科目上来看,会计上的收入,主要是指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而税法上的收入,是指所有能够增加应纳税所得额的项目,除包括会计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外,还包括会计确认的接受捐赠等形成的营业外收入、金融资产及长期股权投资形成的投资收益、长期资产处置利得、补贴等项目。

从具体分类来看,会计上的收入主要有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这三大类收入;而税法上,是将收入进行了重新的分类。

税法规定的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不包括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收入、租金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与会计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相对应。税法规定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收入,与会计确认的投资收益相对应。税法规定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转让收入、现金资产溢余收入、接受捐赠收入,以及其他收入中的债务重组收入、违约金收入、补贴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等,与会计确认的资产处置收益、营业外收入、其他收益等相对应。

二、收入的确认条件

税法没有对收入确认的条件作专门规定的情况下,按照税法没有明确规定时依照会计规定处理的原则,在大多数情况下,会计与税法确认收入的条件是相同的。

(一)会计准则对商品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规定条件

1.旧收入准则的条件

2006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 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二) 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三) 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四) 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五) 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2.新收入准则的条件

2017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五条规定,当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 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一)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

(二)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以下简称"转让商品") 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三)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

(四)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

(五)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在合同开始日即满足前款条件的合同, 企业在后续期间无需对其进行重新评估, 除非有迹象表明相关事实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合同开始日通常是指合同生效日。

3.新旧收入确认条件变化

旧收入准则对收入确认强调——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而新收入准则则强调——商品控制权的转移。

(二)税法对商品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三)商品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税会差异分析

首先,会计确认收入时需要考虑谨慎性原则,无论是旧版还是新版的收入准则,都强调商品销售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收回";而税法确认收入一般不考虑谨慎性原则,不考虑商品销售后是否能够收回货款,税款的征收要遵循法律性原则和确保收入的原则,注重界定和准确计算应纳税额的计税依据。如有时会计在确认收入时因考虑谨慎性原则而不确认收入,但是在税法上可以仍然确认收入并相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其次,对于不具备商业实质或者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会计不确认收入,而税法仍然会确认收入。

三、收入确认的原则及例外原则

无论是会计准则还是税法规定,都强调收入确认需要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但是会计准则同时又强调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税法无规定的,税务处理应遵循会计准则规定。但是,针对一些特例,税法也有不是权责发生制原则的例外处理规定:

(一)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

税法规定,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及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收入等,以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特别说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规定,跨年度一次性收取租金的收入,也可以适用权责发生制原则。

(二)按工作量或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应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三)按分得产品的时间确认收入

取产品分成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时间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金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四)接受捐赠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时间确认收入

(五)按照利润分配日确认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除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六)会员费按收入时确认

支付的会员费只有会籍,其他服务或商品消费需要另外收费的,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如果支付会员费入会后,不再付费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以上几点,接受捐赠收入的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一致,不存在税会差异;其余几点可能均存在税会差异。对于税法规定可以不按照权责发生制处理的,企业应通过填报《A105020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和《A105030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等进行纳税调整。

四、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时间的税会差异

(一)商品销售收入确认时间的会计规定

在会计上,下列商品销售方式,通常按规定的时点确认为收入,有证据表明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除外:

1.赊销方式销售货物,新收入准则按货物控制权发生转移时确认收入,旧收入准则按照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时确认收入。

 2.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会计上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处理:在货物已经交付于购货方后,标志着与货物有关的所有权和报酬(货物控制权)已经转移至购货方,满足收入确认条件,应确认收入。如果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时间超过合理期限,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通常为合同或协议价款的现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冲减财务费用)。

 3.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旧收入准则在发出货物确认收入,新收入准则在货物控制权移交给购货方时确认收入。

 4.委托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旧收入准则在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确认收入。

 5.委托代销方式销售货物,会计上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6.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旧收入准则收取款项且货物的相关风险和报酬已发生转移时确认收入,新收入准则在货物控制权移交给购货方确认收入。

7.提货交款方式销售货物,旧收入准则在收到款项时确认收入,新收入准则在购买方提货时确认收入。

(二) 商品销售收入确认时间的税法规定

在税法方面,依据《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1.销售商品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对于税法上没有明确规定的收入确认时间的,按会计规定处理。具体如表-1所示:

五、短期劳务确认收入的税会对比

劳务收入,大部分在会计和企业所得税上确认时条件和时点一致,但是也有部分是有区别的。短期劳务(非跨年度劳务)的收入、成本费用的结转均在一个年度内完成,会计与税法不存在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06版)应用指南和《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都对提供劳务的收入确认进行了规定。具体对比:如表-2从上表的对比中可以看到,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实际上是基本一致的,只是表述略有不同。

六、跨年劳务收入的确认税会差异分析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06版)规定,对于跨年劳务,用完工进度法(又称完工百分比法)划分不同年度的劳务收入和劳务支出。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完工百分比法的测量标准有三种,一是已完成工作的测量,二是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三是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而在税法上,依据《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的规定,对会计上的完工百分比法予以了认可,即税会一致。

 同时,在用完工百分比法划分跨年度劳务收入和劳务支出时,要求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会计和税法的相关规定都承认以下三条标准:一是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二是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三是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此外,会计准则还强调"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的标准,对于经济利益预期不能流入企业的,则会计上从风险角度考虑,不确认劳务收入;税法规定未强调这一标准,不论经济利益是否能够流入企业,只要满足上述三条标准即应确认收入,市场经营风险由企业承担。按照税法确认收入后,如果以后经济利益未能流入企业,则可以作为"财产损失",申请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文章标签: # 收入 # 确认 # 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