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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考点提前打铃_官方通报高考点提前打结束铃

tamoadmin 2024-07-14 人已围观

简介1.高考考生迟到多久不可以进场2.城管阻高考便民点导致群殴是怎么回事?3.高考答案官方公布在哪个网站4.急!高考铃响后我没停笔5.我国历年高考中有哪些?结果如何? 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一)对考生违规行为的处理  考生在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执行。  1.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高考考生迟到多久不可以进场

2.城管阻高考便民点导致群殴是怎么回事?

3.高考答案官方公布在哪个网站

4.急!高考铃响后我没停笔

5.我国历年高考中有哪些?结果如何?

一高考点提前打铃_官方通报高考点提前打结束铃

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一)对考生违规行为的处理

 考生在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执行。

 1.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的行为。

 2.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各阶段成绩无效: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9)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3.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行为,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各阶段成绩无效:

 (1)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2)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3)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现象的;

 (4)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行为,事后查实的;

 (5)其他应认定为的行为。

 4.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等违法行为,一旦发生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交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并追究刑事责任:

 (1)组织的或为其提供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

 (2)为实施考试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

 (3)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4)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5)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6)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7)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8)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1)组织团伙的;

 (2)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3)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的;

 (4)伪造、变造、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生参加考试的。

 6.在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将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

 (1)代*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2)组织团伙的;

 (3)为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行为的。

 7.违规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高中阶段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高考各科成绩,同时给予其应届毕业当年不得报名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处理。

 8.违规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高校在校生,取消其当年高考各科成绩。

 9.由他人代替或代替他人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社会其他人员,取消其当年高考各科成绩,由自治区招生办向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违规事实,并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相应处罚。

 10.进入考场参加考试,除准考证、二代外,其他任何物品不准带入考场。严禁携带各种通讯工具、电子存储设备、各类计时工具(如手表、电子表等)、录放设备、涂改液、修正带、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物品等进入考场,否则视为违规。考场统一配发2B铅笔、签字笔、圆规、三角板、橡皮等考试用品。

 11.自治区招生办将考生在高校招生考试中的违规事实客观记入其《考生电子档案》,作为考生考试诚信记录的重要内容。

 (二)对考试工作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理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执行。

 1.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予以解聘:

 (1)代*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2)组织团伙的;

 (3)为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行为的。

 2.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并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1)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2)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3)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4)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5)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秩序混乱、严重或者录像资料损毁、考试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的;

 (6)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差错的;

 (7)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

 (8)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

 (9)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

 (10)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3.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为不具备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

 (2)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3)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提供条件的;

 (4)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

 (5)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6)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的;

 (7)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8)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9)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10)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4.因教育考试机构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现象严重;或者同一考点同一时间的考试有1/5以上考场存在雷同卷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取消该考点当年及下一年度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资格。

 对出现大规模情况的考场、考点的相关责任人、负责人及所属考区的负责人,有关部门应当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国家教育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包括副题及其答案和评分参考,下同)丢失、损毁、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教育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考生答卷、考试成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行为人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指使、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严重的;

 (2)代*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3)组织或者参与团伙的;

 (4)利用职权,包庇、掩盖行为或者胁迫他人的;

 (5)以打击、报复、诬陷、威胁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考生人身权利的;

 (6)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

 (7)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

 (8)扰乱、妨害考场、评卷点及有关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后果严重的。

 7.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议有关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三)对在招生考试中违规高校或高级中等学校的处理

 对在考试、录取过程中违反本规定,严重违背招生诚信、破坏招生秩序的高校或高级中等学校,由教育部或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教育部令27号)《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条例》(国发﹝1986﹞108号)及《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教监﹝2005﹞4号)等相关规章的规定,视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限制招生、暂停招生、取消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理;对严重违规招生的学校负责人,将追究其领导责任。严重违规及处理结果应予以通报,或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高考考生迟到多久不可以进场

高考相信对于很多人来说都是人生的第一大考,他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我们人生的走向,间接影响我们人生的高度,相信家长们都有一个共同的愿望,那就是望子成龙,望女成凤,孩子是家庭的未来,今天给大家介绍的主人公在人生最重要的高考考场上为博眼球提前交卷,还对外宣称高考过于简单,这到底是怎样的一位同学呢?感兴趣的小伙伴现在就紧跟小编的脚步探索其中不为人知的秘密吧。

现在的高考的竞争强度大家都有目共睹,可以称为是千军万马过独木桥,一分的差距可能中间就隔着上千人,所以在高考考场上每一分每一秒都是生命,每一分每一秒都不容许被浪费,但是在2019年的那一届高考,却发生了这样的一件事,引发群众热议,这到底是一件什么样的事呢?原来距离高考结束还有20分钟的时候,一位男同学就从高考考场里走了出来,这一举动引起了各大媒体记者的注意,大家都纷纷围了上去,想对这一位考生进行访,这一位考生非常轻挑的表示高考并不难,他这样的举动瞬间在网络上传播,大家都非常的好奇,这大概只有学霸才有资格说出这样的话吧。

很多网友都对其进行人肉搜索,扒出了他不少黑料,原来这一位如此高傲的同学叫林欢,在杭高的排名里他并不是什么学霸级别的大神,虽然与资质差一点的学校相比他的成绩相对来说还好,但是相比起同校的其他人来说是确确切切的学渣,不仅如此,他在校的时候经常对异性进行,学校也多次对他进行通报批评,但是他依旧我行我素,不予理睬,这对学校的声誉也造成了非常大的影响。

在网络上爆红后的他还利用自己的影响力,散布一些不实言论,对社会产生了非常大的影响,也有大批的网友开始对其进行疯狂的讨论,很多人都觉得林欢这样的行为不但是对不负责任,也是对他人不负责任,首先为了博取眼球,博取关注,不惜牺牲自己宝贵的高考时间去做如此没意义的东西,这是对自己对加家人极其不负责任的行为,再来利用自己的热度祸害广大青年,对其进行错误方向的引导,有损青年的思想健康,就这样林欢在网友的唾弃声中,逐渐被埋没。

一年过后,记者再次找到了林欢,现在的他没有了过往的年少轻狂,多了几分成熟稳重,现在的他是一名普通的大学生,但是对于他的过往,他依旧毫无悔改之意,其实要想当学霸,真真正正的在媒体面前表现得如此轻松,不费力气,那就要实实在在地下苦工,中国有句古话说的非常好那就是“天生一分钟,台下十年功”,有什么意见或建议的小伙伴欢迎留言评论。

城管阻高考便民点导致群殴是怎么回事?

高考考生迟到,不是取消考试资格,而是本场考试不得进入考场。这是由考生守则条款所规范的。以江苏省高考考生守则为例,考生考前25分钟(语文和外语为考前30分钟)进入考场,考点发出开考信号后才能开始答题,开考15分钟后(外语考试开考前15分钟起)不得入场。在考试之前,每位考生需要签署《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其中所包含的条款,是考生考前认可的。另外,查阅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法》,也没有取消考试资格一说。在我国教育考试违规处理法中,也不存在取消考试资格这种处理法。更何况考生考试迟到,并不在考试违规的范围之中。参见: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法(2004年5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8号发布,根据2012年1月5日《教育部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人员(以下简称考生)、从事和参与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由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面向社会公开、统一举行,其结果作为招收学历教育学生或者取得国家承认学历、学位证书依据的测试活动。第三条 对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以及考试工作人员、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法。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公开公平、合法适当。第四条 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或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承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依据本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的行为。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行为:(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现象的;(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行为,事后查实的;(五)其他应认定为的行为。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一)组织团伙的;(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的;(四)伪造、变造、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生参加考试的。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一条 考生以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第十二条 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一)代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二)组织团伙的;(三)为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行为的。第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并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一)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二)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四)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五)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秩序混乱、严重或者录像资料损毁、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的;(六)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差错的;(七)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八)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九)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十)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第十四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为不具备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二)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三)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提供条件的;(四)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五)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六)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的;(七)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八)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九)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十)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第十五条 因教育考试机构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现象严重;或者同一考点同一时间的考试有1/5以上考场存在雷同卷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取消该考点当年及下一年度承国家教育考试的资格;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区内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专业考试纪律混乱,现象严重,由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机构给予该考区警告或者停考该考区相应专业1至3年的处理。对出现大规模情况的考场、考点的相关责任人、负责人及所属考区的负责人,有关部门应当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 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国家教育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包括副题及其答案及评分参考,下同)丢失、损毁、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教育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考生答卷、考试成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行为人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指使、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严重的;(二)代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三)组织或者参与团伙的;(四)利用职权,包庇、掩盖行为或者胁迫他人的;(五)以打击、报复、诬陷、威胁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考生人身权利的;(六)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七)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八)扰乱、妨害考场、评卷点及有关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后果严重的。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议有关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从重处理。第三章 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第十八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2名以上监考员或者考场巡视员、督考员签字确认。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纪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第十九条 教育考试机构发现本法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考试工作人员通过发现考生有违纪、行为的,应当立即通知在现场的考试工作人员,并应当将录像作为证据保存。教育考试机构可以通过录像回放,对所涉及考生违规行为进行认定。第二十条 考点汇总考生违规记录,汇总情况经考点主考签字认定后,报送上级教育考试机构依据本法的规定进行处理。第二十一条 考生在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出现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出现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行为的,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签署意见,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处理,省级教育考试机构也可以要求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报送材料及证据,直接进行处理;出现本法第八条所列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签署意见,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对考生及其他人员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当地公安部门处理;评卷过程中发现考生有本法第七条所列考试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并通知市级教育考试机构。考生在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的违规行为,由组织考试的机构认定,由相关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组织考试的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在国家教育考试考场录像回放审查中认定的违规行为,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认定并做出处理决定。参加其他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违规行为的处理由承有关国家教育考试的考试机构参照前款规定具体确定。第二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考点、考场出现大面积情况或者需要对教育考试机构实施监督的情况下,应当直接介入调查和处理。发生第十四、十五、十六条所列案件,情节严重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处理,并及时报告院教育行政部门;必要时,院教育行政部门参与或者直接进行处理。第二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场、考点及评卷过程中有违反本法的行为的,考点主考、评卷点负责人应当暂停其工作,并报相应的教育考试机构处理。第二十四条 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生,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试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根据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应当向提出处理的教育考试机构通报。第二十五条 教育考试机构在对考试违规的个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复核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告知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认定存在异议的,应当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给予考生停考处理的,经考生申请,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举行听证,对的事实、情节等进行审查、核实。第二十六条 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载明被处理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处理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处理决定的内容、救济途径以及做出处理决定的机构名称和做出处理决定的时间。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理人。第二十七条 考生或者考试工作人员对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违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其上一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复核申请;对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承国家教育考试的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授权承担国家教育考试的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第二十八条 受理复核申请的教育考试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处理决定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和适用的依据等进行审查,并在受理后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复核决定:(一)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二)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决定撤销或者变更:1.违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本法规定的处理程序的。做出决定的教育考试机构对因错误的处理决定给考生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补救。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对复核决定或者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三十条 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立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记录、保留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人员的相关信息。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中记录的信息未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删除、变更。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可以依申请接受社会有关方面的查询,并应当及时向招生学校或单位提供相关信息,作为招生参考条件。第三十一条 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及时汇总本地区违反规定的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的处理情况,并向国家教育考试机构报告。第四章 附则第三十二条 本法所称考场是指实施考试的封闭空间;所称考点是指设置若干考场独立进行考务活动的特定场所;所称考区是指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设置,由若干考点组成,进行国家教育考试实施工作的特定地区。第三十三条 非全日制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考试、中国人民解放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其他各级各类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可以参照本法执行。第三十四条 本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教育部颁布的各有关国家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高考答案官方公布在哪个网站

2017年6月6日上午10点,在回民区果园西路呼市第十六中学门前,回民区城管队员和交警队员在工作中发生了争执和肢体冲突。目前,公安机关已介入调查。

事发之后,交管纪委部门对此事派专人了解调查,双方主要负责人也就发生的原因进行沟通,6日下午16点16分,新浪微博认证为内蒙古呼和浩特回民区委宣传部官方微博“呼和浩特回民区发布”,发布消息称,2017年6月6日上午10点,在回民区果园西路呼市第十六中学门前,回民区城管队员与交警队员在工作中发生了争执和肢体冲突。

随后发布通报,以下为全文:

网传“城管与交警有冲突”发生后,回民区立即成立调查组,对在工作中强行扣押交警临时设置的“高考便民服务点”遮阳帐篷处置不当的涉事城管中队长安某停止执行职务,接受组织调查。

此类从能触碰到社会大众的神经,公职人员要牢记自己的职责,为人民服务,自己的执法权是人民赋予的,不是耀武扬威的工具,容不得人性。而人民群众也应该正确行使自己权利,合法维护自己利益,拥护支持工作。

一边是交警,一边是城管,在普通群众眼里,双方都是执法者,也都是人民公仆,按理说应该是“相亲相爱一家人”。但事实总是出人预料,就在中学门口,双方却开始“互掐”。

其实,发生的原因很简单,只因为交警设立高考服务点受到了城管的阻挠,随后双方发生冲突,但从目前报道的消息来看,谁对谁错并不能简单“一言断之”。

对交警而言,高考前在学校门口设立高考服务点,本是为群众服务的真诚之举,理应得到大家的支持和拥护,天气炎热,搭上遮阳帐篷也是情有可原、合情合理的。

对城管而言,交警设立的高考服务点的遮阳帐篷却有些违规,按照《呼和浩特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在道路沿线两侧搭建房屋、棚亭(围墙)等,是属于禁止行为。因此,城管上前制止也是属于合法合规的。

双方都占“理”,却又发生“互掐”的,可见问题的根子就在交警和城管人员身上。正所谓“一个巴掌拍不响”,如果双方都能冷静处事,互相多协商、多理解、多体谅,又怎会发生此类问题?

从中,我们也不难看出当地存在工作安排不当的问题,如果地方能够事先召开协调会,对高考保障工作进行规范和要求,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职责,预判可能发生的问题和隐患,制定相应的处置预案,相信,也不会有问题的发生。

此外,也可以看出当前社会存在于交警和城管队伍之中的作风“顽疾”。作为执法者,交警和城管行使的是“公权”,在群众眼里代表的都是“”,理应主动助推法治的公平公正和社会的文明和谐,然而,双方的“互掐”却让群众只看到了“人员”的粗暴与蛮横,试问这样的队伍如何能让群众满意?

目前,城管中队长已被停职,接受调查,但事情的发生需要大家共同反思和整改。首先,地方要吸取教训,在工作的安排部署和落实督查上一定要“细”,让相关部门和人员明确职责、明确分工,并提前做好风险隐患的排查和预案的制定。其次,领导干部也要吸取教训,真正严格管理、带好队伍,抓好正风肃纪工作落实,让交警和城管人员消除自身“戾气”,找回服务群众的初心,以新的形象重新赢得群众信任和认可。此外,相关人员也应吸取教训,从正心态、强素质做起,学会遇事不急不躁、不嗔不怒,灵活处置,不给组织填麻烦,不给队伍抹黑,更不让群众失去信心。

急!高考铃响后我没停笔

高考答案官方公布的网站是教育部考试中心的官方网站。

每年高考结束后不久,考试中心会在该网站上公布当年高考试题及答案。另外,各省份也会在自己的教育招生考试院网站上发布本省的高考试题和答案。

同时,为了更好地帮助广大考生和家长了解高考情况,许多教育和媒体机构也会在自己的官方网站上发布高考相关信息。例如,中国教育在线就会在高考结束后第一时间发布高考试题及答案,并邀请高考专家进行点评,以供考生和家长参考。

这类网站通常会提供详细的解析和分析,方便考生更好地理解试题和答案。此外,也有一些第三方平台会在网上公布高考试题及答案。这些平台通常是由一些考研机构或者高中培训机构等组织提供的,他们会通过各种渠道收集高考试题和答案,并在网上发布。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这些第三方平台所提供的试题和答案并非官方正式公布的,其中可能存在误差和不准确之处,考生需要谨慎对待。

1、考试院

每年高考后,绝大部分省的教育考试院一般都会公布当年高考试卷及参考答案,考生可前去查阅。

2、人民网

人民网发源于人民日报,创办于19年,是目前国内的主流媒体之一;虽然不是有中央建设,但由于其最权威、最集中、最系统、最全面,所以大众通常都把它认为是“官媒”。

据百度2022年6月7日至8日(高考)的检索网页显示,人民网发布“高考答案”相关信息是最多的。

3、教育厅新闻发布会

每年高考结束后,个别省份教育厅会在当天就召开新闻发布会,除了通报一些高考情况以外,一般还会公布所有科目的试题和答案。

高考答案一般会在考后一周内公布。高考结束后,非官方机构会及时公布各科目的高考答案,但不一定准确。而准确的官方高考答案要晚几天才会公布

我国历年高考中有哪些?结果如何?

肯定不会的啦!!!!!!!!!!

你的心情可以理解,但是如果那个老师敢在你的试卷上做记号的话,他离死期不远了哈哈,开个玩笑,夸张的说法,但高考试卷上是无论任何人都不能做任何记号的,否则会被查处,要知道除了学生会外,还有一些无良的老师也会帮助学生,所以啊,如果那个老师不想被炒鱿鱼或被怀疑作奸犯科的话,他是绝对不会不敢不能在你的试卷上做记号的!!!

而且,高考是我国举国重视的一场考试

一般的老师都会相对宽容前提是学生没有,像你这样的,考场老师不知道会遇到多少,他们是绝对会体谅你的,所以不用担心

0分?除非你倒霉到一道题也答不对,否则,绝不会因为这个原因而判你0分

学校的考场都有摄像头,如果某个老师怀疑某个学生,相关部门还要在取得一定的证据后才会裁决那位学生是否,除非证据确凿,否则不会给予处罚,更不用说判0分了

不要紧张,高考考场上什么离奇事没有出现过?我相信铃声响后没有停笔的不仅你一个人。我高考那会儿就有很多想亡羊补牢的人在铃声响后没有停笔,唰唰唰的写,后来也没事

如果学校相关部门没有找你谈话或干嘛的,那就说明只是你杞人忧天

你要知道,高考是很被重视的,即使你被视为或会被判0分,也会告知你,相信我,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学校的老师会比你更紧张否则教育部门是绝对会受到全国人民的谴责的

高考是人生中最重要的一个转折点,高考考的是公平!但是,每年都会有不少家长、学生以身犯险。试图。此行为严重影响了高考的公平性!令人唾弃!一旦被举报被抓获,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历数历年来的高考舞弊

⒈、新中国成立以来恢复高考后第一起舞弊案:17年的河北省故城县高考舞弊案

涉案人员:马连宝(故城县县委书记),张砚生(县委常委,县招生委员会副主任)。

马连宝的四女儿本来是高二的学生,但是在父亲的“操作”下,不但顺利参加了高考,而且考点负责人先后为她安排了四名成绩好的学生做同桌。

考试期间,马连宝以送药为借口将女儿叫出考场,趁机将不会的考题说出来,马连宝安排人将答案送进考场。

处理结果:被曝光后,马连宝被撤销职务、开除党籍,18年1月底,郑口中学考点重新进行高考。

⒉、19年广西陆川县大规模高考舞弊案

涉案人员:社会闲杂人员、教师、学生等60余人。

19年7月,广西壮族自治区评卷老师在进行阅卷时,发现陆川县有一部分学生考卷有雷同。

经过专家教授的鉴别,确定500多份高考考卷雷同,在高考考场也发现了很多用的纸条等物品。

考前有老师帮忙做题、贩卖答案,考试时考场秩序混乱,考生交头接耳,互相抄袭,传答案等,而监考老师视而不见,甚至有的考点安排人向考场传递答案。

处理结果:4名主犯被判刑,其中一人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500多名考生成绩全部取消,已录取的200多人被取消入学资格,情节严重的学生,取消第二年高考资格。陆川县教委、招生办和有关学校领导班子被改组,取消陆川县1998年承办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资格。

⒊、2000年湖南省嘉禾县大规模高考舞弊案

7月7日,湖南经济电视台两名记者在考场外一处民房的楼顶上,对嘉禾县考点进行拍摄。

考试后仅20多分钟,就开始有学生舞弊,考场秩序混乱,考生公然,监考老师形同虚设,这一切都被记者们用摄像头拍摄了下来,录像资料长达180分钟。

事后,嘉禾考点的507名考生中,发现236份雷同试卷。

该县教育局副局长和一中的校长给监考老师打招呼,要求对学生照顾,据调查,在考前,一中的校长公开暗示或明示,让监考老师创造一个“宽松的考试环境”。

处理结果:2名领导干部立案侦查,11人因为渎职受到撤职、警告等党纪政纪处分,203名进行了舞弊的考生被取消了高考资格,考点资格被取消。

⒋、2000年广东电白县高考BP机舞弊案

2000年高考前夕,《新快报》收到一封来自电白县高中生毕业生的举报信,称电白县盛行改装BP机高考。记者前去暗访,发现有学校老师和应届生参与到舞弊案中。

同时记者还发现,不少学生携带BP机进考场,在考试期间成功接收到答案,而且答案的正确率高达90%。进入考场时的检查形同虚设。

7月9日,《新快报》将电白高考舞弊案披露了出来。

处理结果:7名学校领导和参与的23名教师受到处分,33名考生各科成绩被取消,并且3年内不准参加高考,7名领导干部受到处分。

更令人气愤的是直到2009年5月,陈建明才被抓获。

⒌、2004年,河南省镇平县高考舞弊

涉案人员:原镇平一高高二学生邵某(19岁,事发时已辍学),兰州某知名大学镇平籍大二学生贾某某,在马来西亚一中学读书的镇平人李某(18岁)。

邵某利用事先安插参加高考的考生向外透题,由自己组织的十余名高二学生和贾某某在外面答题,经过汇总后用手机、手提电脑向参加高考的考生发送信息,共有18名考生从邵某手中购买答案。

6月8日,有群众向警方报案,警方将邵某等人抓获,共有37人涉案,其中有不少人都是高二学生。

⒍、2008年甘肃天水高考案

山东阳谷县一中教师魏某某,下岗职工张某某,阳谷县农业局副局长霍某某,天水市第六中学教师蒋某。

2008年6月11日,《中国青年报》接到举报:有15人团,由老师带队,在甘肃天水高考。

经调查发现,这是一起高考移民和外省籍考生互相交织的案件。

考生27人,全部为山东籍,被的学生中,25人是山东籍,2人为天水籍,们大多为高二学生。

6月7日上午,一名的因为写错姓名被监考的汪老师发现,在之后的盘问中,这名来自山东,实际上只有16岁的高二学生漏出马脚,之后又交代出另外一名者。

当天下午,汪老师再次在自己的监考考场发现一名山东籍者。

处理结果:涉案人员除了山东籍的几人外,还有当地派出所所长、民警,招考中心干部等多人。主谋被立案侦查,多人被行政处分,的被学校领回。

⒎、2010年,厦门马拉松

2010年,厦门马拉松比赛结束后,一些参赛者向组委会举报:有人冒名参赛,还有选手一人携带多枚计时芯片。

经过调查,发现比赛中一共有39名者,更多的,则是高中生为了高考加分找人替跑。

这些者的成绩大都在3小时10分以内,这个成绩是马拉松国家二级运动员的标准,这在高考中是可以加分的。

处理结果:31名参与的高中生成绩被取消,2011年开始,马拉松的参赛选手必须年满20周岁。

⒏、2021年武汉市黄陂区吴某某高考舞弊

6月7日,有网友爆料,在数学考场上有考生疑似将2021年全国新高考一卷数学卷拍照上传至小猿搜题上,被小猿搜题上的工作人员发现后截图举报。网传截图显示,上传的数学试卷截图左上角出现了考生名字吴某某与座位号24.上方显示的时间为2021年6月7日15时46分,此时距离高考数学结束时间还有1小时14分。

经过调查,武汉市黄陂区教育局同日发布通报,确凿了吴某某带手机拍摄试题的事实。

处理结果:吴某某被取消考试资格,各科成绩按无效处理,相关人员也被进一步调查。

⒏、甘肃:高考数学考生成绩无效

2022年6月7日,高考第一天,网传疑似全国乙卷的数学题遭他人拍照上传至QQ群寻求解答,引发社会高度关注,教育部在接到相关举报后,第一时间报公安机关。

6月8日一早,教育部即发布消息,一并回复了网传的数起泄题。

6月8日,针对“高考数学全国乙卷甘肃考生”一事,甘肃省教育考试院工作人员答复称,该考生数学成绩无效,同时该考生将无法再参加后续高考考试,甘肃省教育考试院正在对该情况进一步处理,将及时发布情况通报。

考试行为甚至可能构成犯罪,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中,针对考试,共规定了组织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和代试罪三种情形,如果构成犯罪,则依法要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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